明牌珠宝: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2014-04-11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根据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发行人”或“公
司”)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财通证券”)签署的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
“《保荐协议》”),财通证券受聘担任明牌珠宝IPO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明牌珠宝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
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明牌珠宝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
公司对发出黄金产品进行套期保值,主要是通过卖出AU(T+D)、向银行租
入黄金或者期货卖空交易,以达到规避由于黄金价格大幅下跌造成的发出黄金产
品可变现净现值低于库存成本的情况。
(二)交易品种和数量
公司根据发出黄金产品库存情况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公司存货套期保
值交易的品种和数量规定如下:
1、套期保值期货品种:利用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延期交易工具、金
融系统内的黄金租赁业务、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
2、预计全年套保最高持仓量:不得超过公司发出黄金产品的库存总量。
(三)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根据公司未来8个月发出黄金产品预计库存量,结合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
公司拟针对发出黄金产品库存进行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
万元,所建立的套期保值标的以公司发出黄金产品库存量为基础,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会授权的数量和金额。
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业务时间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之内安排。
二、明牌珠宝拟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近年来黄金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大,为避免黄金价格大幅下跌对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公司对发出黄金产品进行套期保值,主要是通过卖出AU(T+D)、向
银行租入黄金或者期货卖空交易,以达到规避由于黄金价格大幅下跌造成的发出
黄金产品可变现净现值低于库存成本的情况,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公司经
营业绩的波动,保证经营业绩相对稳定,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
影响。
三、明牌珠宝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的建立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以下措施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风险控制: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匹配,严格控制交易保证金头寸;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
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
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操作,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
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5 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有关规定,
公司已制定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作出明确规
定。公司也已建立了相应的业务流程,通过实行授权和岗位牵制,以及进行内部
审计等措施进行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通过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可行性方案等方式,保荐机构认为:明牌珠
宝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原材料市场
价格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已建立了《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操作上切实可行、完善,同时公司确立的风险控制措施是有效的;同时,本次事
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保荐
机构对明牌珠宝201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另外,基于商品期货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注意,在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除了要有具有套期保值业务丰富经验的交易人员,合理了
解商品的供需情况和历史价格波动规律外,还要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出发,在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套保业务资金量的范围内,做好财务计划,并以此来安排交易,
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王俊 许金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