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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牌珠宝: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0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4-051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23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9月

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

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杨绍线与尹大线交汇处(福

全大转盘西北侧)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8日15:00至2014

年9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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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56 人,

代表股份 274,196,9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31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73,27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568%;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54 人,代表股份 920,8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4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54人,代表股份920,882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174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

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及<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发展步伐、壮大企业规模,实现

公司的战略规划,同意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将经营范围由“生产、加工:黄

金饰品、铂金饰品、钻石、珠宝饰品、银饰品;销售生产产品。”修改为“黄金饰

品、铂金饰品、钻石、珠宝饰品、银饰品、贵金属工艺礼品、工艺美术品(文物法

规定的除外)、旅游工艺品与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实业投资(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除外);黄金投资与

咨询服务,黄金租赁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变更经营范围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

商登记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公司将据此修改《公司章程》中经营范围条

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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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74,115,822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704%;反对 81,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296%;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39,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1.1867%;反对 8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8.81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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