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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牌珠宝: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2-30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4-068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12

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杨绍线与尹大线交汇处(福

全大转盘西北侧)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15:00至

2014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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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兔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00

人,代表股份 275,355,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5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273,39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79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96 人,代表股份 1,960,5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1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98 人,代表股份 2,079,51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393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

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额度的议案》。

    为最大限度地提高短期自有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

使用计划,调整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额度,由原“资金使用额度不超

过人民币 8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

总金额不超过 8 亿元、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实际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将根据公司资金实际情况增减。若预计投资额度超

出董事会审批权限,公司将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调整为

“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

意时点进行投资理财的总金额不超过 20 亿元”。

    本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274,021,6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156%;反对 1,332,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4838%;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7%。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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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权股份数的 35.8535%;反对 1,332,0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64.0551%;弃权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1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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