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3-11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人作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现对公司 2015 年
3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目前公司资金充裕,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贷款10,000万元人民币给绍兴市柯桥区
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贷款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2日,贷
款年利率7.20%,利息按月结算,可有效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2、借款人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两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该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收回该笔贷款风险较小并且可以控制。
3、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
款不构成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向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
孙凤民 周 虹 徐小舸
2015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