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5-04-23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5-022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
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
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
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
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
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颁布的其他相关准则及有
关规定。
4、变更生效日期
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
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
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具体调整如下: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影响金额 备 注
2013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项目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389,039.08 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
由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至其他综合
其他综合收益 -389,039.08 收益项目列报
本次调整,仅对上述会计报表科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 年末及2014
年末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净资产以及2013 年度及2014年度的净利润未产生影
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政策的
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孙凤民、周虹、徐小舸认为:根据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颁布或
修订的一系列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
算进行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