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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牌珠宝: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18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 人,代表股份 233,512,322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2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33,417,302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4.2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
表股份 95,02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共 7 人,代表股份 236,2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5%。该等股东均为出席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5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虞兔良先生主持;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弃权票为 20,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弃权票为 20,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3、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弃权票为 20,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4、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95,0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41%;弃权票为 0 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95,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40.225%;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5、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弃权票为 20,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6、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弃权票为 20,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7、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8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8、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弃权票为 20,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9、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反对
票为 74,12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32%;弃权票为 20,90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反对票为 74,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31.377%;弃权票为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8.848%。
    10、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虞兔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2)关于选举虞阿五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3)关于选举尹阿庚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4)关于选举尹尚良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11、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孟荣芳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2)关于选举吴青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3)关于选举尤敏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12、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1)关于选举虞初良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2)关于选举李云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33,417,302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41,2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59.77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