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12-22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 2015 年 12 月 19 日由下列双方在绍兴市订立:
甲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兔良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工业区
乙方:虞兔良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签署了《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
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现浙
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珠宝”)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
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甲乙双方同意在《股份
认购协议》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事宜补充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本次“定价基准日”修订为甲方第三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5 年 12 月 22 日)。
第二条 协议标的修订为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
67,671,584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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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认购协议
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认购价格修订为 15.5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甲方股票在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认购数额修订为乙方同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额为
49,767,268 股。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数额将
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其余事项遵照《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第六条 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共同构成本次股份认购的协议主体,
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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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认购协议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虞兔良先生之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虞兔良
虞兔良先生签字:
201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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