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20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6-076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6年9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镜水路1016号(群贤路交叉口)
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18日15:00至
2016年9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阿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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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2 人,代表股份
274,68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2.024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人,
代表股份 273,313,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76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人,代表股份 1,3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260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股份 1,412,7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26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
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4,649,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58%;反对票
为 39,1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2%;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37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23225%;反对票为 3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2.76775%;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74,653,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0%;反对票
为 31,7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15%;弃权票为 4,100 股,占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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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1,37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4658%;反对票为 3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2.2439%;弃权票为 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290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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