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6-09-27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明牌珠宝 证券代码 002574
购买资产类型 完整经营性资产 √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资产出售方为:汪妹玲、严伟虎、陈兴、董向东、黄俊、苏州吉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推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刘勇、杨永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易函圣骑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刘法青、赵静、叶远鹂、西藏宝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交易对方 冯捷、余健;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为尹美娟、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韬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虞阿五、深圳和创众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合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尹阿
庚、童凤英、许关兴、谢秀英。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
是 □ 否 √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否 □
市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
是 □ 否 √ 是 □ 否 √
否变更 约收购义务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两项内容:(1)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汪妹玲、严伟
虎、陈兴、董向东、黄俊、苏州吉帅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推盟投资企业(有限
合伙)、刘勇、杨永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易函圣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法青、
赵静、叶远鹂、西藏宝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冯捷、余健购买其合计持有
的苏州好屋 75%股权;
方案简介 (2)上市公司拟向尹美娟、红星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韬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虞
阿五、深圳和创众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合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尹阿庚、
童凤英、许关兴、谢秀英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
现金对价、相关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费用等。
上述第(2)项将在第(1)项的基础上实施,第(1)项获准实施,则第(2)项可申请
实施,但第(2)项的成功与否不影响第(1)项的实施。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
√
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1.1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
√
立性
1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
√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不适用
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
不适用
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
1.3 √
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1.4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
2.1.1 √
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
2.1.3 √
居留权或者护照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2.1.4 √
何虚假披露
2.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
2.2.2 √
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
2.3 交易对方的实力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
2.3.1 √
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
2.3.3 √
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2.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
√
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2.4.1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
√
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2.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
2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
不适用
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
2.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
2.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次交易后,交易对
方汪妹玲、严伟虎夫
妇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为上市
公司潜在关联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
购方虞阿五系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尹美
2.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
娟系实际控制人虞兔
良的妻子,童凤英系
尹美娟弟弟的配偶,
尹阿庚系上市公司董
事兼副总经理,许关
兴为上市公司副总经
理,均为上市公司关
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董事会成员拟由 7
人增加至 9 人,汪妹
玲、严伟虎有权按照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法定程序向公司董事
2.5.2 √
情况 会提名委员会推荐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依照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新任董
事。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
2.6 √
股份
2.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
3.1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3.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3.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 √
3
录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
3.2.2 √
实
3.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3.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
3.3.2 √
性损益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
3.3.3 √
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3.3.4 √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
3.3.5 √
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
3.3.6 √
他重大违法行为
3.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3.4.1.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3.4.1.2 不适用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
不适用
3.4.1.3 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不适用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
3.4.1.4 不适用
是否一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
3.4.2
的经营性资产)
3.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
3.4.2.2 √
晰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有出资不
3.4.2.3 √
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
3.4.2.4 √
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
3.4.2.5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
3.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 √
4
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
√
3.4.4 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
3.4.5 √
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
√
在差异
3.4.6 将在重组报告书(草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
案)中进行详细披露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是否在报
√
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
3.5.1 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 √
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
3.5.2 √
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
3.6 √
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
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
3.7 不适用
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
构尽职调查意见)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
3.8 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
3.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
3.9.1 不适用
重大变化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
3.9.2 不适用
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
3.9.3 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 不适用
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
3.9.4 不适用
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5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
不适用
当安排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
√
在较大差异
3.10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
不适用
润产生影响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
3.11 √
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3.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做
4.1.1 √
出决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
4.1.2 √
况
4.2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
4.2.1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
4.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
4.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
4.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
4.2.5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 √
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
4.2.6 √
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
4.2.7 √ √
大影响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
4.2.8 √
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3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及交易
4.4 √
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 程序的合法性
5.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履行了必 √
6
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
5.1.2 √
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 尚未提交股东大会审
5.1.3 √
通过 议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
√
类领域
5.2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
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 不适用
规定的领域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5.3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适用
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
5.4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不适用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不适用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
不适用
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6.2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
√
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
6.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6.3.1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或流动资
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性,不会对上市公司
6.3.2 √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
控制经营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该等资
6.3.3 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 √
确定性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
√
6.3.4 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
6.3.5 √
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
7
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
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6.3.6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
6.3.7 √
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
6.3.8 √
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
6.4.1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
6.4.2 √
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
√
(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6.4.3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
√
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
6.4.5 √
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6.5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
6.5.1 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 √
定性构成威胁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
6.5.2 √
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6.5.3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
6.5.4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 不适用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
√
6.5.5 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6.5.6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纠纷的情况;如存在, √
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相关事宜
7.1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涉及的独 √
8
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
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
√
和公告义务
7.2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
√
所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
7.3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7.4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7.4.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
7.4.2 √
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
7.4.3 √
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
7.4.4 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 √
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
√
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7.5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营风险、财
√
7.6 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历史沿革、产权控制关系、主营业务情况、
盈利能力、评估增值情况;关注了交易对方及发行认购方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对承诺
的履行等;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及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
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
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规范重组若干规定》、《准则第 26
号》和《财务顾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明牌珠宝董事
会编制的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
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由公司与交易
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9
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
议和披露本次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公司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届时财通证券将根据《重
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案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3、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由交易各方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净值协商确定,所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具有
公允性、合理性;本次交易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拓展现有业务领域,增强
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
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7、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
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机制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8、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协议及程序合法合规,在交易各方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
10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
附表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沈继宁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戴中伟 顾磊 陈伟男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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