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明牌 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经审议俞可飞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未 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 象,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 处罚和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俞可飞生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作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财 务总监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 吴青谊 刘 斐 韩洪灵 201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