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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牌珠宝: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4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7-027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上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的参与度,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3日下午2: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镜水路1016号(群贤路交叉口)

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会议。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15:00至

2017年4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虞阿五先生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8 人,代表股份

281,884,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3.387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

代表股份 273,27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1.75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8,608,29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630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6 人,代表股份 8,608,59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630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

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29,1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03%;反对票

为 5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9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29,1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03%;反对票

为 5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9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2-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3、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29,1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03%;反对票

为 5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9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48,1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71%;反对票

为 36,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29%;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72,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5760%;反对票为 3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424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5、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29,1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03%;反对票

                                    -3-
为 5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9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29,1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03%;反对票

为 5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9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7、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29,1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03%;反对票

为 5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9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
       8、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3,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553%;反对票为 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27,6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98%;反对票

为 57,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02%;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51,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3379%;反对票为 5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6621%;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同意票为 281,865,69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33%;反对票

为 19,0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67%;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

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589,5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5-
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793%;反对票为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0.220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马鹏瑞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3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