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牌珠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8-19
证券代码:002574 证券简称:明牌珠宝 公告编号:2017-050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及《关于印
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的文件
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总资
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
开始执行。
(二)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
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
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据新准则要求,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
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
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
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
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
业外收支。企业应当在“利润表” 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
反映应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
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新政府补
助准则进行调整, 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 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
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
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
的披露。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
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通知 (财
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
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
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
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