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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明牌珠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草案)修订内容对照表2021-04-28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修订内容对照表




        二〇二一年四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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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日下午 3:00。

       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2 个交易日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1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所在地。                                        所所在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地点。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还将通过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与网络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便利,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日内至少刊登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

2   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百

    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

    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

    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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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 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 1 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4   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所获 事的详细资料。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选聘,直至 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全部董事或者监事聘满为止。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

    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 股东大会报告:

    当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就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向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股东大会报告: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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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二)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形;                                             在禁入期;

           (二)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在禁入期;                                       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四) 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四) 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

    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独立董事还应就其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进行陈

    述,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累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积投票制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深港通股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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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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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6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

7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

    大会通过后生效,涉及上市公司的内容自公司首次 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
8   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执行。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 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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