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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安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5-10-26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内容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        1、利润分配的形式

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   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利润的30%。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持续经营;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的30%。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分红。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不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超过70%。

金。                                                 3、现金分红比例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   规定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及外部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经营环境,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

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通过多种渠道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调整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所的有关规定。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   的30%。

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年分

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红。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

露,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决策程序及合理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性进行审核。                                     资金。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外部

经营环境及股东要求和意愿,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

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

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

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

配提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通过并形成

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

半数以上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情况、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决策程序进行审核,并经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监事表决通过,在监事会决议公告

中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

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

分红的利润少于本章程规定的额度时,董事会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

润分配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

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

用途,且通过多渠道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

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