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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安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3-16  

						 股票代码:002590             股票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3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 号文件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 67,084,126 股,发行价格为 12.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45,259,987.60 元,
扣除总发行费用 25,207,547.18 元,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20,052,440.42 元,
相关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出具《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027 号)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议案》,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
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等四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上述四家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情况:
    1、甲方在工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1211025329201601123,截止 2016 年
03 月 08 日,专户余额为 266,58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电控制动
系统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
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2、甲方在交通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292036102018800009352,截止 2016
年 03 月 08 日,专户余额为 210,2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汽车底盘模块
化基地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3、甲方在招商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575902543710631,截止 2016 年 03
月 08 日,专户余额为 103,4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车联网、无线充电
技术及高级驾驶员辅助系统(ADAS)研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4、甲方在兴业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 359000100100396300,截止 2016 年
03 月 08 日,专户余额为 239,792,440.4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依本行规定提供协定存款、定期存
款、通知存款等服务。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云建、钟德颂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
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