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未来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02-01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完善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
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
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
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8 年-2020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至少现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
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四)现金分红比例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
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及决策程序
进行审核。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的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有关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