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7-2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文件
的规定,结合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实际情
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司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确的其他地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非关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
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董事会审议权限如下:
资产的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 (一)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换、抵押); 产的 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
(二)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抵押);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 (二)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
资产 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 (三)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产 30%的借贷、委托贷款、委托经营、委托
(四)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理财、赠与、承包、租赁;
资产 30%的对外投资。 (四)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上 述 指 标计 算中 涉 及的 数 据如 为 负 产 30%的对外投资。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担保,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上述(一)、(三)项事项涉及金额 准。但是,如果担保事项达到本章程第四十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上 一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除外),需在董
时,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定总经理工作规则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等文件,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上述事项涉及金额超过规定额度的, 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注。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下: 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金额不超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单笔 交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低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 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内达成 的关 联交易 累计 金额 低于人 民币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
的 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报董事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加 进行评估或审计)。
盖公章后生效。但董事长本人或其近亲属 上述事项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该由董事会审议通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过。 范性文件的规定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 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但低于 通过。
30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0.5%以上但低于 5%之间的关联交
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
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
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笔关联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关
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
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的
审议权限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执
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