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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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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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 14:30 在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
央路 188 号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五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5,336,0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34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312,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2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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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锋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1.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1.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黎慕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1.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俞迪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1.05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傅直全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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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5,312,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1.06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姚焕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2、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2.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叶盛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2.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万青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2.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谢雅芳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哲剑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3.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建丰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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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2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1%;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09%;
反对:23,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91%;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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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佳荣
202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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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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