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20-07-2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0]第 ZF23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贵部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 249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或“会计
师”)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 1:你公司 2019 年四个季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49,163 万元、57,429
万元、49,296 万元和 69,023 万元,请说明第四季度收入较前三季度大幅增长的
原因,是否存在第四季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公司第四季度收入较前三季度大幅增长的原因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汽车底盘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
底盘前后悬架系统、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气压制动系统、液压制动系统、离合器
操纵系统等多个产品系列。第四季度,海通车桥 20 寸盘式制动器标配 JH6 凸地
板车型上量,江淮新开发车型 A5 开始批量生产,公司作为其底盘前后模块的供
应商,销售收入大幅上涨。
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与整车制造业存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第四季
度为传统的汽车销售旺季,2019 年各季度汽车销量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辆
项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商用车 111 109 93 120
乘用车 526 486 511 620
合计 637 595 604 740
注:上表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由上表可知,2019 年汽车销量在第四季度较前三季度有所上升。公司的主
营业务为汽车底盘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覆盖乘用车和商用车底盘
控制系统两大领域。公司的销售收入情况受整车销量影响,各季度销售情况基本
与汽车销售情况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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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季度 亚太股份 浙江世宝 银轮股份 双环传动 万安科技
第一季度 88,218.57 27.71% 21,542.29 21.93% 138,860.45 25.15% 75,625.20 23.37% 49,163.00 21.86%
第二季度 73,323.19 23.03% 23,509.01 23.93% 130,677.62 23.67% 78,539.36 24.27% 57,429.00 25.53%
第三季度 63,647.60 19.99% 23,632.24 24.06% 116,192.26 21.05% 71,941.60 22.23% 49,296.00 21.92%
第四季度 93,159.41 29.26% 29,553.48 30.08% 166,344.01 30.13% 97,476.26 30.12% 69,023.00 30.69%
合计 318,348.77 100.00% 98,237.02 100.00% 552,074.34 100.00% 323,582.42 100.00% 224,911.00 100.00%
由上表可知,2019 年各个季度,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变动趋
势基本一致。
(2)关于是否存在第四季度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 5 条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
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
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与交易相关
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如下:
内销:一般情况下,主机厂客户领用货物或者领用货物所生产的产品验收
合格后,开具开票通知单,双方确认后,公司确认收入。部分主机厂客户通过网
络平台公布领用并验收合格的货物清单,公司根据公布的货物领用情况确认收入;
其他客户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外销:对以 FOB、CIF、CFR 方式进行交易的客户,公司以货物在装运港
越过船舷作为相关风险报酬转移时点以及收入确认时点。
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其他季度增
长较多主要原因为:一方面,下游行业需求拉动;另一方面受汽车零部件的行业
销售特征影响。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售后服务体系,在主要销售区域均设立了办事处,并配
备售后服务员以解决产品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公司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建立了
质量判定和退货补货的标准和规范。
报告期后不存在较大金额的销售退回情况。
综上,公司认为,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较其他季度增长较多具有真实性
及合理性,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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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审会计师意见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
效性;
(2)获取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识别与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是否
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3)将报告期的销售收入与上一期的销售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产品销售的
结构和价格变动的原因,评价公司产品销售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合理;
(4)采用抽样方法对已确认的收入执行细节测试,查看销售合同、发票、
出库及发运的记录和签收单据、收款凭证,抽查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报关单、提单
和发票,并结合对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确认公司销售收入的真实
性;
(5)检查应收账款报告期内的收款记录及期后收款记录,抽测销售收款的
银行进账单据,核对收款单位金额、日期与收款凭证是否一致,查明期后是否存
在大额退货情况;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就资产负债表日前
后记录的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出库单、提单以及客户实际领用结算单等,并结合
应收账款函证和海关函证数据等,评价销售收入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7)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第四季度营业数据,确认公司营业收入的变动与
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
基于实施的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说明的信息与我们执行万安科技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了解的情况没有重大不一致。我们未发现公司在第四季度提
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特此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0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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