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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安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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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店
口镇中央路 188 号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大楼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5,378,7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43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312,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2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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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薪酬方案的议
案》;

    7、《关于公司监事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认及2021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2021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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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2、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3、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4、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78,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1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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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人员 2020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1 年薪酬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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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55,312,7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42%;

    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66,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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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佳荣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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