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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安科技: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6-11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681 民初 805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6198796G
    法定代表人:陈锋
    被告 1:重庆市南翔橡塑厂(以下简称“重庆南翔”)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梨树湾村杨家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512372U
    法定代表人:何朝翔
    被告 2:叶思咏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 148 号 4 单元 7-3
    身份证号码:510212195701******
    (二)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三)事实与理由
    2018 年因被告 1 重庆市南翔橡塑厂供应的气制动阀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
成原告损失。2019 年 1 月 8 日,三方签订质量索赔协议约定被告 1 先向原告支
付首期赔偿金 450 万元,后续新发生的赔偿款、差旅费、返工费、客户考核等一
切新发生的款项按质量索赔协议约定一并支付,被告 2 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020 年 1 月 8 日三方签订质量索赔补充协议,明确被告 1 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为
622.7367 万元,剩余待支付金额为 479.418599 万元,被告 1 自 2020 年起在每个
季度的最后一天前支付 25 万元,直至偿清所有赔偿金。被告 2 对被告 1 的债务
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当被告 1 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可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款
项。
    但签订质量索赔补充协议后二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
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 1 支付赔偿款 479.418599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利息
至清偿之日,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2 日利息为 32.3008 万元),被告 2 承担连带责
任;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 1 承担,被告 2 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 0681 民初 805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