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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安科技:万安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电话:0571-89838088         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120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万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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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临时提案的公告刊
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店
口镇军联路 3 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6 楼 602 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5,928,5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5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312,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29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8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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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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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2 年薪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2 年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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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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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非公开发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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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陈佳荣



                                                                                       202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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