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5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及《山东豪迈机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
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风险为目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控制外汇风险,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调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
议,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调增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相关议
案。
三、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委托贷款不
存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未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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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委托贷款相关议案。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鲍荣军 孙文刚 王永国
2022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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