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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迈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3月)2023-03-30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有效运作,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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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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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聘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前款相关
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
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履职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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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款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
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列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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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
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
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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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
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
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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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
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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