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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豪迈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30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条件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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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

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

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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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

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

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职责

    (一) 董事:

    1.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3.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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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

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3. 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 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5.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 作为公司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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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

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并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

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

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六)股东和关联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所持公司股份涉及《上市规则》第7.7.8条所列的事项;

    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3.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4.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5.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6.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控股股东的信息问询和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联络、沟通、交流;上述事件发生前,知悉上述事件的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问询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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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上述事件是否会发生、发生时间、进展情况,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书面答复和相关材料后立即向董事长汇报并抄送其它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按

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

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

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 公司财务总监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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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

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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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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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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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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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

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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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

个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暂缓披露、

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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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如下: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临时公告的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

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定期报告的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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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发布流程:

    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上述第(一)项所列监管部门发出的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

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

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是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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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查阅。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信息沟通与投资者关系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

接待、回答相关问题。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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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

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当事人

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及其他中介机构

等外部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地址:山东高密市密水科技工业园豪迈路2069号。

    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6-2361002】

           传    真:【0536-2361536】

           电子邮箱:【himile_zqb@himi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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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