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迈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2023-03-30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加深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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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五)新媒体平台;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投资者教育基地;
(九)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0536-2361002】,传真为
【0536-2361536】,电子邮箱为【himile_zqb@himile.com】,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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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易平台,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
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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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也可以参加。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的,应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等。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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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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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
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提高其
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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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刊
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
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指派专人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
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
加。
第三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
第三十八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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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公司相关信息前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
外发布。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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