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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7-27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2-03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16 日以电话及邮件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通知,并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下午 3: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符合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迎春先生主持,出席

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并以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2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2 年半年度报告》详 见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fo.com.cn);《2012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 见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fo.com.cn)及《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详 见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1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201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详 见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1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1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详 见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fo.com.cn)。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 见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fo.com.cn)。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 9 票,其中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 见 公 司 指 定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fo.com.cn)。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备查文件: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附:《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安徽证监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事项的通知》(皖证监函字

[2012]140 号)等文件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      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事由(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

       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      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      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盈利且

       润的百分之三十;                    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      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近

       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存公司的用途;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

       分配利润的范围。                    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

                                           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

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

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

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订的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

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

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分红方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原因、

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除安排在股

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

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公司因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其

                           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

                           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

                           的利润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

                           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

                           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其他条款无修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