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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2年7月)2012-07-27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薪酬
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3、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4、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5、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
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一
结算后兑付。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内发放基本年薪,次年发放绩效奖金。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
放: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
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在前述
情况下进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