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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2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3]第 57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
桥、蒋宝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金禾实业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金禾实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6 名,持有金禾实业
150,761,216 股,均为截至 2013 年 5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第三届董事会和第三届监事会
提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
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
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 年度报告及摘要》;
    4、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
章程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文件事项的议案》;
    8、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2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的自
我评价报告》;
    9、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 2012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以 150,761,216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蒋宝强




                                 二○一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