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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18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 81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司慧、

蒋宝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1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禾实业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

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金禾实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184,697,896 股,均为截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金禾实业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第三届届董事会提出,提案已

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

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2   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3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4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解锁期、解锁日和禁售期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同意 183,937,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

反对 90,000 股,弃权 0 股;

    1.6   授予与解锁条件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8    会计处理方法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9    授予与解锁的程序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10    预留权益的处理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11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1.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同意 184,009,8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 三 ) 审 议通 过 了 《关 于 杨 乐 先生 作 为 股权 激 励 对 象的 议 案 》; 同 意

19,059,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 184,680,69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17,20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蒋宝强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