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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17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5-095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迎春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2015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00
    4、会议召开地点: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东大街 127 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0月16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0
月15日15:00至2015年10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3 名,代表股份 297,988,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44%。
    其中,现场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9 名,代表股份 297,671,34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2.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17,2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55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中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股东共有 1 名,持有股份
289,281,2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0.91%;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 24 名,持有股份 2,191,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额的 0.3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出席、列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无新议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风险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详细议案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风险投资额度公告》,公告编号:2015-08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详细议案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83。
    (三)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在 1 亿元人民币额度内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
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02 回购股份的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03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04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1.05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详细议案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在1亿元人民币额度内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的预案》,公告编号:2015-08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7,988,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鲍金桥、蒋宝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