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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3-1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 40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
桥、蒋宝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金禾实业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
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金禾实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8 名,持有金禾实业
300,239,929 股,均为截至 2016 年 3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
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及《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提案
由金禾实业第三届董事会和第三届监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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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选举董事、监事采用了累计投票制。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
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股东单
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杨迎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夏家信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3、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杨乐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仰宗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5、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孙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王从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王玉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胡国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杨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刘瑞元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
    2、以 300,239,929 个累计投票权选举王秀荣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300,239,9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2
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蒋宝强


                                       二○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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