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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2016-12-31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安徽金禾实业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或“公司”) 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

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关于房地

产行业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核查的要求,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以下简称

“《国五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以下简称“《闲

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 72 号,以下简称

“《房地产管理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以下简称“53 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及其控股的房地产子公司是否

涉及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专项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自查的期间和范围

    (一)本次自查的期间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

    (二)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拟建、在建、建成或在报告期

前建设完毕并在报告期内实现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

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公司房地产项目中的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情况。
    经核查,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共计 1 个,其中已竣工在售项目 0 个、

在建项目 1 个,规划建设项目 0 个,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所在地区                           项目名称

                                 在建项目

    1           池州                        东至县东瑞大厦

    另外,本次自查期间,公司原子公司滁州金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滁州

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投资”)于 2013 年 9 月 18 日通过挂

牌方式取得位于滁州市东坡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南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

面积 64,404 平方米,规划用地为居住、商业用地。2013 年 12 月 27 日,金丰投

资与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金

丰投资应于 2014 年 7 月 20 日前开工建设,但由于竞得土地上有大量建筑垃圾及

堆土需要清运,同时金丰投资原为化工制造业,没有房地产开发经验,金丰投资

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经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同意,双方签

订补充开发协议,将开工建设时间由 2014 年 7 月 20 日前延期至 2015 年 5 月 20

日前。

    2015 年 4 月 1 日,因竞得土地上大量的建筑垃圾和堆土仍未被清运,金丰

投资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经滁州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同意,双

方再次签订补充开发协议,将开工建设时间由 2015 年 5 月 20 日前延期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前。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出让全资子公司滁州金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金丰投资

100%股权转让给滁州宇达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并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与滁州宇达
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经自查,本公司认为,在自查期间,该块土地不存在闲置土地情形,亦不存

在因闲置土地行为被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

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闲置土地的定义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

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闲置办法》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构成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

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

设用地。

    2、闲置土地的认定

    《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

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十三条
规定处置: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

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

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根据《监管政策》的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

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3、闲置土地的处置

    依据闲置土地形成原因,《闲置办法》规定了两类处置方式。第一类,对于

《闲置办法》第八条列举的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

情形,按照《闲置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处置;第二类,对于除第八条规定的

情形,按照《闲置办法》第十四条处置。

    第一类:对于属于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

    《闲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

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

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

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

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

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

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闲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二类:对于除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

       《闲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将按照下列方
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

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

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二)对闲置土地行为自查的情况和结论

    1、经公司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

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形;

    2、经公司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已动工

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

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形。

    3、经公司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过有关国土资源局管理

部门出具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被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

被收回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过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的《调查通知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而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或正在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根据以上自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
在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以及《监管

政策》规定的闲置土地情形,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行为被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炒地” 违法行为情形的自查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五条》第五条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

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

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

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对炒地违法行为自查情况和结论

    1、自查情况

    (1)经公司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土地

均作自行开发使用,未全部或部分转让予其他主体,不存在将开发建设投资未达

到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外转出牟利的行为。

    (2)经公司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过有关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出具的关于炒地行为的处罚通知,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而被处罚的情形;报告

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收到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通知书》,不存

在因炒地行为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2、自查结论

     根据以上自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炒地行为,亦不存在

因炒地行为被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行为的自

查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关于捂盘惜售的认定

     53 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53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加大对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处力度。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

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关于哄抬房价的认定

     《国五条》第五条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

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53 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

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

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53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地要加大对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处力度,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

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行为自查情况和结论

     经查询上述项目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 房

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等预售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实际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上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不存

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

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

诺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

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

查的情形,并因此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杨迎春和杨乐承

诺:如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因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

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并因此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次自查总体结论

     经自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列入
自查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不存在闲置用地、炒地、捂盘惜售和哄抬房价

的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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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杨迎春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