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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7]第 179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

(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禾实业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

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禾实业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 名,持有金

禾实业 266,758,951 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7,258,887 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500,064

股。均为截止至 2017 年 8 月 2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第四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

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

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

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如下:

     与会股东以 266,758,95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083,464 股,占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7]第 179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