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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10-30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公告编号:2017-070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通知,并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3:30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董事会办公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主持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人,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5 日召开了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于 2017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本
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6 日、2017 年 1 月 17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公司董事会在前述议案授权范围内,确定本次公开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 亿元。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年
1.0%、第四年 1.3%、第五年 1.5%、第六年 1.8%。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23.9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
浮 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发售
的方式进行。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
    原 A 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0633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
转债金额,并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若原 A 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
申购数量获配本次转债;若原 A 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
则该笔申购无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