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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1-23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7-07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91 号核准,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公开发行了 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 59,003 万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汇至公
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审并出具了会验字[2017]524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条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分别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    20000049849110300000114   10,000 万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            3010000410120100000623    10,000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29210078801700000102      39,003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京河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甲方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则丙方每季度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浩淼、许先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
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
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
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
决。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