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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8-06-0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8]第 107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金禾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禾实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金禾实业2018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金禾实业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5月

1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形式、投

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

力等事项。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金禾实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18年6月1日下午14:30以现场方式召开,召开

地点为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金禾实业综合楼会议室,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实际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

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金禾实业第四届董事会,金禾实业董事会作为本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符合《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其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为截至债权登记

日2018年5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金禾实业债券持有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债券持有人。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为22名,代表有表决权未

偿还债券为689,326张(以每100元面值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表决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以每100元面值债券

为一票表决权)。有权参与本次会议并具有表决权的人员对本次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议案及其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89,326张,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

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弃权票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有表决权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上述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持有金禾实业本次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过半数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

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8]107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一八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