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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6-21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8-058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6月20日(星期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
  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金禾实业综合楼会
  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迎春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2,075,6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7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6,583,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4745%;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492,17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973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6,097,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05,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073%;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92,17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73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62,074,6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6,096,67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反对1,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262,075,5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96%;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097,570股,占出

                                          2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司慧、张亘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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