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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19-013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 第一章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
        规定,由皖东金瑞化工有限公司 皖东金瑞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0月
        (2014年10月更名为安徽金瑞投 更 名 为 安 徽 金 瑞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定远 司)、安徽省定远县大江医疗用品有
  1
        县大江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和 限责任公司和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
        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 加剂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
        司 共 同 出 资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
        司。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信用代码为91341100796433177T。
                                                第三章第十七条公司发起人为皖东
        第三章第十七条公司首次公开发
                                                金瑞化工有限公司(2014年10月更名
        行前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均
  2                                             为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
        为普通股。各股东的持股情况为:
                                                徽省定远县大江医疗用品有限责任
         序    股东名    所持股    占注册
                                                公司、来安县长安混凝土外加剂有限

                                            1
号   称\姓名    份(万   本比例       公司,出资时间为2006年12月19日。
                 股)    (%)

     安徽金

     瑞投资
1                7824    78.2400
     集团有

     限公司

     上海复

     星谱润

     股权投
2                582     5.8200
     资企业

     (有限

     合伙)

     上海谱

     润股权

3    投资企      388     3.8800

     业(有限

     合伙)

     大连獐

     子岛投
4                290     2.9000
     资有限

     公司

     绍兴平

     安创新

5    投资有      250     2.5000

     限责任

     公司

     芜湖达

6    成创业      240     2.4000

     投资中


                                  2
     心(有限

     合伙)

     武汉玉

     源投资

7    管理中      150     1.5000

     心(有限

     合伙)

8    杨迎春     91.732   0.9174

     平安财

     智投资
9                 50     0.5000
     管理有

     限公司

10   尹   锋      30     0.3000

     南京优

     龙投资
11                20     0.2000
     中心(有

     限合伙)

12   戴世林     9.362    0.0936

13   曹松亭     6.762    0.0676

14   方   泉     7.43    0.0743

15   姜维强     4.867    0.0487

16   黄其龙     4.867    0.0487

17   孙   涛    4.867    0.0487

18   董家钦     4.867    0.0487

19   袁金林     4.867    0.0487

20   陶长文     4.867    0.0487

21   夏家信     4.867    0.0487

22   孙建文     4.867    0.0487




                                  3
     23   周业元    4.867      0.0487

     24   仰宗勇    4.867      0.0487

     25   贺   玉   1.932      0.0193

     26   王从春    1.264      0.0126

     27   陈宝林    1.264      0.0126

     28   刘道军    1.264      0.0126

     29   杨永林    1.264      0.0126

     30   李恩平    1.264      0.0126

     31   高兴旺    1.264      0.0126

     32   杨 挹     1.264      0.0126

     33   柴 进     1.264      0.0126

          合计      10,000     100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股份: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3   公司合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4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
                                       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
                                       行:
    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进行:
                                       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4                                      (二)要约方式;
    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式。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 议决议。

5   于第(二)、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项情形的,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5
    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
                                     第四章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股东
    案后2日内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
6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
    者增加新的提案。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出决议。
    第四章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 第四章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算;

7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6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第五章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
                                   会计专业人士。
    新增第五章第一百零五条,其他 (一)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8
    顺序相应变更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
                                   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7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包括: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 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9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10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6名,由董事会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8名,由董事会聘任



                                  8
       任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
       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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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之后施行。
     上述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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