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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3-1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9 年 3 月

保荐代表人名称:于乐翔、许先锋            保荐机构编号:Z2634400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金禾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公司”)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华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
注册地址
                            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                      于乐翔、许先锋
联系电话                    021-20281102


                                    -1-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597
注册资本                              55,876.8128 万元
注册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 127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 127 号
法定代表人                            杨迎春
实际控制人                            杨迎春、杨乐
联系人                                仰宗勇
联系电话                              0550-561275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11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11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2 月 28 日
年报披露时间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 3 月 1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包括不限于)
            项目                                       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审阅。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
                           过现场检查重点关注了以下问题:(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
3、现场检查情况
                           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
                           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项目情况、资金的管

                                        -2-
          项目                                    情况
                         理是否安全;(4)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
                         的程序;(5)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6)经营状况。
                             经现场检查,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基本良好;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规定;公司业务独立、经营稳健,不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重大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等情况。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 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 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
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公司及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
情况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做出的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
                        代表人督促公司及时设立募集专户,并与相关银行签订三方监
专户存储制度情况、查询
                        管协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通过定期查询专户资金使用情
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调查
                        况及实地查看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等方式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
情况
                        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了解了发行人“三会”的召集、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
大会情况                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
                        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议案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定期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为:上市
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等。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认真履行关注职责,实时关注
媒体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 发行人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情况并进行核查,督促公司积
况                      极配合监管部门就相关事项予以解释说明或公告。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高管人员无损害发行人利益行为;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无占用公司资源等损害公司利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调查
                        益的行为。
情况

                                      -3-
         项目                                       情况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认真
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出席或列席股东大
情况                     会。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
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
                         违反相关规定的变动。
关注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涉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事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联交易、对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
                         外担保、债券回售、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现金管理、外汇套
见情况
                         期保值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另外,保荐机构按期出具了对
                         公司的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
                              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情况。
明情况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告情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配合交易所工
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
                         作,及时报送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和培训情况报告。
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18 年 8 月 11 日,公司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张浩淼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
    不再负责金禾实业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华林证券授权于乐翔先生接替;本次变
    更后,金禾实业保荐代表人为于乐翔、许先锋。
        (二)变更募投项目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使募集资金尽早产生效益,根据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决定将“年产 400 吨吡啶盐项目”变更为“三氯蔗糖技改扩建项目”。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4-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
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
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
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证券服
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
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于乐翔               2019 年 3 月 18 日




                                许先锋               2019 年 3 月 18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林     立
                                                    2019 年 3 月 18 日
保荐机构公章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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