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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4-0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及《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了 2021 年-2023 年(以下简称“规
划期”)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
本和外部融资环境,以及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
段、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
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的制定既要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保证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可持续
发展能力,也要重视对投资者稳定的合理回报,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股
东的意见后,形成最终股东回报规划方案。

    三、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
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
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未进行现金分红时的信息披露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
表独立意见。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
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及保障独立董事、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意见
的具体措施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
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已
经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
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
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与中小股东沟通措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
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审阅一次本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
东回报规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
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