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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禾实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09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
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和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监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
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
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进行收购或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发行证券;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回购股份;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补充
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
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
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
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
外报送资料时,如该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
报送信息时,如果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
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
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
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
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