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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0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093 号

    致: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禾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实业”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就金禾实业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禾实业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禾实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258 名,持有金禾实业

334,832,893 股,均为截止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禾实业股东。金禾实业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禾实业第五届董事会和第五届监事会提

出,并提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



                                      1
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

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812,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0%;

反对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7,845,7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32%;

反对 457,9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8%;弃权 6,529,18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5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683,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

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7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四)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 334,829,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1%;

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4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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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2020)承义法字第 00093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张   亘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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