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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禾实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0-19  

                        证券代码:002597           证券简称:金禾实业       公告编号:2022-083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
560,917,261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
份8,578,493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2,338,768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0月18日(星期二),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0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8日
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城东大街127号金禾实业C区行政办
公楼6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乐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公司现有总股本
560,917,261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
份8,578,493股,故公司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2,338,768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5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0,608,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7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10,7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46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797,49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26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110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59,850,0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3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9,797,49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262%。
    3、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储敏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2022年10月13日
至2022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期间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
(2022年10月14日17:00),储敏女士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072,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2%;
反对765,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7%;弃权12,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072,17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2%;反对765,92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7%;弃权12,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9,072,1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2%;
反对 765,9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97%;弃权 1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072,17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2%;反对765,92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7%;弃权12,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9,072,1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2%;
反对765,9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7%;弃权12,0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9,072,17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2%;反对765,92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97%;弃权12,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787,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60%;
反对6,80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42%;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29,27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035%;反对6,808,82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65%;弃权12,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868,2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795%;
反对6,727,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007%;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110,172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387%;反对6,727,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13%;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核心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787,39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460%;
反对6,80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42%;弃权1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3,029,272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035%;反对6,808,82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65%;弃权12,0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禾实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金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