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8-08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于2017年12月2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同时废止。
根据《修订通知》规定,本公司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相应
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的日期
经过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3、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意见。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会计政策”)。
5、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
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其
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原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下述项目变动影响外,对
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根据《修
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
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调整,除下述项目变动影响外,对
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根据《修
订通知》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
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化。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同时简化部分项目的表
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
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
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
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简化为“重新计量
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
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权益法
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额”简化为“权
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目前会
计准则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使公司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
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