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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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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 3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 5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 6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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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应当要求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应包
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还需按照其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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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的发生额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的发生额达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的;
    (四)财务资助构成关联交易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非关联董事会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对
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要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按出资比
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
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公告中说明原因并披露
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公司应当要求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
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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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
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
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
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第二章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在审议对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六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
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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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审计部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
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财务资助议案后,证券事务部应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及对财
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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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
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
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
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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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
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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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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