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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9年1月)2019-01-2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一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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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 4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 5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 7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 8

第六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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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
续聘、改聘、解聘等情形,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保证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连续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公司定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净资产验证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公司选聘执行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财务部
门根据集团内部授权规定,向公司管理层建议并负责发起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前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等服务。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不得指定为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以
及其他相关服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之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三)具备规范、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控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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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
   (三)1/3 以上的董事联名;
   (四)监事会。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
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相关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可单独邀
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须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步骤:
   (一)审计委员会启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通知公司有关负责部门开展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负责部门进
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担任公司年报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名
单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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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
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作现
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
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
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聘任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
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须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作出决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后,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相关业务,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
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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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其中之一时,公司应当改聘年报审计会计事务所:
   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3.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八条所述情形,导致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无法正常进行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向董事会提议委任其他具备相关
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填补空缺,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除第十八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
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
日前,向广东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须以信息披露公告方式详细披露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
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
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
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
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还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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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
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
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
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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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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