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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2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一九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形 ............................................... 4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标准 ..................................... 4

第五章 委托理财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 5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 5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6

第八章 其他事项 ......................................................... 6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理财 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
东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
收益,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中短期、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低风险、稳健型的银行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含)的理财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指的“委托理财”:

    1. 购买非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 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3. 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及其他与证券相关
       的投资。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只能购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
得与不具备相关经营资格的机构发生购买理财行为。公司应当与商业银行签署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
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开立理财产品专用账户(具体
操作依照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流程执行),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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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理财产品业务。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无论金额大小,
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购买理财金额、购买理财预计产生的投
资收益金额大小,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
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委托理财事项审批通过并作出
决议后,委托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的购买额度,并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 以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结
构性存款、固定收益凭证、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银行发行的保本浮动收
益型理财、银行发行的低风险浮动收益型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等。

    第九条 以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必须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情
形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固定收益凭证、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
银行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等。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初,对当年将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合理
预计,并将预计委托理财的类型和额度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可以
滚动使用。

    第十二条 如公司未对年度理财产品购买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则应当以最近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理财产品的最高
余额作为委托理财的发生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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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委托理财金额标准,以《公司章
程》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已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委托理
财,不再纳入最近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章 委托理财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委托理财具体操作层面的负责人由董事长授权指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选择合作银行和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根据
集团管理层的相关授权规定,发起并推动购买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程序,办
理委托理财相关合同的合同评审、签署、用印等事项,负责购买理财产品的
购买支付、风险监控、赎回、再次购买等具体事项,对委托理财建立台账管
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时对相关业务进行核算和记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实施理财产品购买、赎回等事项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集团证券部,并根据证券部的工作需要提
交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定期对财务部门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操作情
况进行审查、审计,包括审查委托理财相关的审批程序、操作步骤和内容、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书面报告并
向集团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集团证券部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三会审批流程、合规判断以
及信息披露,并应当严格按照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颁布的
有关规章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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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理财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银行或
相关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相关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委托理
财的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财务部应实时
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
的因素发生,应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证券部,向集团董事会和集团总裁汇
报,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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