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长期深化战略
合作协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北京普莱德与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签署《中长期深
化战略合作协议》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2、若上述协议签署、生效及后续具体业务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 2019 年~
2023 年期间北京普莱德主营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鉴于公司相关实际情况,尤其是公司在 2019 年 1 月底披露《2018 年度
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判断收购北京普莱德形成的商誉存在大额减值迹象,计提
了大额商誉减值,我们认为北京普莱德的经营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中长
期深化战略合作协议》的实际落地实施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影响。公司需尽快按
照监管部门规定,完成相关事项的核实、确认并及时对外披露。
4、同意将本次全资子公司北京普莱德与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签署《中长
期深化战略合作协议》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麦志荣、彭晓伟、何卫锋
2019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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