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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精工: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19-04-10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19-02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最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 2018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调整情况
         调整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
                          展 前 景 的信 心 和 对公 司 展 前 景 的信 心 和 对公 司
用途
                          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 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
                          考 虑 公 司近 期 股 票二 级 考 虑 公 司近 期 股 票二 级
                          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 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
                          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 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
                          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 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
                          来 的 盈 利能 力 等 的基 础 来 的 盈 利能 力 等 的基 础
                          上,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 上,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
                          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进 一 步 完善 公 司 长效 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
                          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 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


                                      1
                         社 会 公 众股 份 管 理办 法 积极性,有效推动公司的
                         (试行)》等法律法规及 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管 理 层 提出 回 购 部分 公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司股份,推动公司二级股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
                         票 市 场 价格 与 向 公司 的 购 社 会 公众 股 份 管理 办
                         内在价值回归,并拟将本 法(试行)》、《深圳证券交
                         次 回 购 的股 份 将 用于 公 易 所 上 市公 司 回 购股 份
                         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股 计 划 或依 法 注 销减 少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等。               管 理 层 提出 回 购 部分 公
                                若 公 司 未 能 实 施 股 司股份,并将本次回购的
                         权 激 励 计划 或 员 工持 股 股 份 用 于公 司 股 权激 励
                         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 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
                         途 授 权 董事 会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规决定。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区          结合近期公司二级             结合近期公司二级
间                       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 市场股价,本次回购股份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 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 元/
                         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股东 股、不低于人民币 3 元/
                         大 会 授 权公 司 董 事会 在 股,该价格区间上限未高
                         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 于 公 司 董事 会 通 过调 整
                         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 回 购 股 份 方 案 决 议前 三
                         财 务 状 况和 经 营 状况 确 十 个 交 易日 公 司 股票 交
                         定。                           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
                                若 公 司 在 回 购 期 内 价 格 由 股东 大 会 授权 公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司 董 事 会在 回 购 实施 期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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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 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
                         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 经营状况确定。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
                         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
                                                     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
                                                     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
                                                     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
                                                     调整回购价格区间。
(五)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
额和资金来源             的 资 金 总额 不 超 过人 民 的 资 金 总额 不 超 过人 民
                         币 2 亿元,全部来源于公 币 2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司自有资金。                1 亿元,资金来源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金
                                                     融机构借款、募投项目节
                                                     余 资 金 和已 依 法 变更 为
                                                     永 久 补 充流 动 资 金的 募
                                                     集资金等合法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数量和       本 次 回 购 资 金 总 额 截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收
占总股本的比例           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在 盘,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回 购 股 份价 格 不 超过 人 方式回购股份数量累计
                         民币 10 元/股的条件下, 为 30,000,063 股,约占
                         预 计 回 购股 份 数 量约 为 公司总股本的 1.63%,累
                         2,000 万股,约占公司目 计支付的总金额为
                         前 已 发 行 总 股 本 的 13,693.13 万元(不含交
                         1.09%,具体回购股份的 易费用)。回购股份的具
                         数 量 以 回购 期 满 时实 际 体数量以本回购方案期
                         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限届满时,公司在本次回
                                                     购方案规定的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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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
                                                     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
限                       施 期 限 为股 东 大 会审 议 施 期 限 为股 东 大 会审 议
                         通 过 本 回购 股 份 方案 之 通 过 本 回购 股 份 方案 之
                         日起 12 个月内。            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
                         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此期限内回            1、如在此期限内回
                         购 资 金 使用 金 额 达到 最 购 资 金 使用 金 额 达到 最
                         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
                         起提前届满。                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            2、如公司董事会决
                         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 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
                         购 期 限 自董 事 会 决议 终 购 期 限 自董 事 会 决议 终
                         止 本 回 购方 案 之 日起 提 止 本 回 购方 案 之 日起 提
                         前届满。                    前届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 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
                         期 限 内 根据 市 场 情况 择 期 限 内 根据 市 场 情况 择
                         机 做 出 回购 决 策 并予 以 机 做 出 回购 决 策 并予 以
                         实 施 。 回购 方 案 实施 期 实 施 。 回购 方 案 实施 期
                         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 间,若公司股票存在停牌
                         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 情形,回购方案将在股票
                         易日及以上的,回购方案 复 牌 后 顺延 实 施 并及 时
                         将 在 股 票复 牌 后 顺延 实 披露。
                         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
                             公 司 不 得 在 下 列 期 间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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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
                              (1)公司定期报告 业 绩 预 告 或业绩 快 报公
                         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 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
                              (2)自可能对本公 司 股 票 交易 价 格 产生 重
                         司 股 票 交易 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 的重 大 事 项发 生
                         大 影 响 的重 大 事 项发 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新增                                                 (十)回购股份后续相关
                                                     安排
                                                            根据《公司法(2018
                                                     年修订)》,公司应当在本
                                                     次 回 购 股份 方 案 实施 完
                                                     成之日起三年内,实施股
                                                     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并 将 回 购股 份 转 让 用 于
                                                     上述用途。如公司未能在
                                                     此 期 间 实施 股 权 激励 或
                                                     员工持股计划,则回购的
                                                     股 份 应 当在 回 购 股份 方
                                                     案 实 施 完成 之 日 三年 内
                                                     注销。


    具体回购股份方案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方案》(公告编号:2019-028)。


                                      5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对本次回购股份事
项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独立董事关
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
    有利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推动公司的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三、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本
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
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
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上述事项已经 2018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本次调整回购方案事项经 2019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
决议》;
    2、《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
                                     6
(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8 日




                             7